崇善刑辩思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回头看”的行动
时间:2019-10-20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回头看”的行动
——贾慧平律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即将进入到第二年年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取得的社会效果非常明显,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鉴于司法制度是由具体的人来制定和实施,鉴于认识论的有限性,人的认识和控制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任何时代,在司法领域中都不免发生冤错案件。因此,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就必须严格落实“回头看”行动,对那些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断提出申诉的明显存在问题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对那些当时查办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而目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级领导参与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严格复查,坚决纠正那些明显存在问题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平公正司法,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般均属于刑事案件的集大成者,不仅人数多,而且罪名也多,单纯的刑事案件亦不免出现错误认定,更何况在轰轰烈烈的如“洪炉燎发”般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定性属于法定犯罪,非自然犯罪,判断某些刑事犯罪案件是否属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性思考,同时也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丰富的司法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各种素质(法律素养,文化素养等)也参差不齐,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法治原则人性底线的坚持更为重要,“奉使有指,三尺法具在,岂应刺候主意,轻重其心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需要的是敢于犯颜直谏的忠正之士,而不是随波逐流的泛泛之辈。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必须根据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予以认定,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具备四个特征,这些特征是需要客观存在的证据来予以认定,并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无中生有,胡乱拼凑;如恶势力犯罪案件是需要根据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相关文件精神来进行认定,也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更不能歪曲解释,“深文周纳”。
        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的大量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需要中央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严格落实“回头看”行动,不仅要对没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发生的地区进行严格审查,更要对已追究刑事责任的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严格复查。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更多的是,某些不构成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事案件被拔高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某些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某些共同犯罪的当事人不应被认定为参加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份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些都是要进行纠正的。
天理国法人情是衡量某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是否成立的试金石。涉黑恶犯罪案件一般均是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当地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敢怒不敢言的刑事犯罪,一定都有保护伞的刑事犯罪行为。天理国法人情更是衡量司法是否客观公正的最高原则。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都存在一个时间发展过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成立,发展,壮大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必须有不间断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为什么会不间断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没有被打击处理?这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保护伞才能成立的原因。保护伞即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和为非作歹提供保护——纵容和包庇。如恶势力犯罪案件同样也存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如没有某些公职人员的包庇和纵容,不可能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因此,对于那些已被查处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果没有背后的保护伞,一般应当确定为疑似拔高认定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司法人员都提出,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严打是没有问题的,容易掌握,但对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现的疑似案件却无法坚持,也不敢坚持,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担心被错误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保护伞,这也就决定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疑似的黑恶势力犯罪的冤错案件。
        由此可见,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组织“回头看”的行动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