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如何在法庭上高质量质证
时间:2019-11-0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如何在法庭上高质量质证?
——贾慧平律师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控方证据庞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对等身的控方证据进行高质量的质证,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般而言,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证据上千份,虽然我们刑辩律师在开庭前非常艰辛的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并将纸质版的质证意见提前交给法庭,但鉴于法庭审理的时间并不允许我们把庭前撰写的详细的质证意见给法庭完整地读出来,这样做,无疑会浪费法庭大量的时间。
某些刑辩律师往往也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对于证据上的一些不影响被告人犯罪行为成立的证据瑕疵问题,就不应当由此发表对整个案件颠覆性的质证意见,这样做,无疑会引起法官的反感。比如,被告人张三被控驾驶车辆在案发现场将被害人李四撞成重伤,张三的辩护律师就不能因为笔录中出现了对张三驾驶汽车的型号或颜色记录不一就发表张三没有驾驶车辆将李四撞伤的质证意见,因此,本人认为,刑辩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不仅要对证据的蛛丝马迹加以重视,但更要从大局着手,宏观进行质证意见的撰写。
刑辩律师应当在庭前准备详尽的纸质的质证意见,在庭前交给法庭,方便法庭在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之时有章可循,也可帮助法官在开完庭后总结刑辩律师的辩护观点做判决起参考之用,但我们刑辩律师必须另行准备一份简明版本的质证意见,也就是法庭经常讲的概括质证,概括质证能否做好,关系到刑辩律师的当庭辩护效果。
本人做法,把公诉机关指控某类犯罪的某类证据进行分类,比如对于证人证言类证据,既可将证人证言以单位进行分类,也可以其证明的内容进行分类等。
在笔者目前正在办理的山西朔州中院审理的李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笔者本人便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被控敲诈勒索一案的证人证言分为出警警察类证人证言,被害人单位职工类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签署合同类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信访接待类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具有亲友关系的证人证言,将七十多份证人证言化繁为简,提纲契领地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干净利落,不耽误法庭的审理时间,效果明显不错。
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务必要开动脑筋思考,善于归纳,总结如何有效地在法庭上发表质证意见经验和做法,本人在这里所讲的绝没有逢迎法官的意思在内。
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使得我们刑辩律师的工作更要讲究策略,既要把质证意见向法庭表达出来,又不影响法庭的安排,提高法庭的审判效率,节约宝贵的时间,因此,刑辩律师必须要研究在法庭上发表质证意见的方式方法,只有这样,刑辩律师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做到有效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