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的刑辩律师能否动员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认罪认罚
时间:2019-11-0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的刑辩律师能否动员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认罪认罚?
——贾慧平律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的刑辩律师能否动员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认罪认罚?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有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已在审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并被从宽处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整个刑法的体系中无疑是重罪,是国之重器,具有极大的威慑性,并非轻罪,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罪认罚,司法机关还是持非常慎重的对待态度。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庭审中动员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一般也局限于法律援助律师,当事人家属委托聘请的刑辩律师很少存在这种情况。
        本人认为,原则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的刑辩律师是不可以让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刑辩律师是完全可以让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
         为什么?因为,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主观认定过程,其一旦被认定,即依法成立一个新的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要与其它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而恶势力犯罪案件则不成立一个新的罪名,只不过是从重处罚,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认定后果是不同的,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这里涉及到的一个最大问题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认定。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在公安机关提起审查起诉之前,要经过当地省级公安厅领导开会集体研究决定,级别很高,并不是任何一个犯罪团伙或集团就可轻易地被得到认定。如此看来,刑辩律师凭借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就能判断某被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即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很荒唐和幼稚的,尤其是目前存在着非常多的疑似拔高化认定,扩大化认定的情况。
        刑辩律师天生以无罪思维来处理案件,也只能以无罪思维来为当事人辩护,尤其是遇到重罪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更是如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共同犯罪,当某些被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的当事人认罪认罚之时,对于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的审理与辩护,对于被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的审理与辩护,无疑具有毁灭性的影响,自不待言。
        笔者本人坚决反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辩律师动员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根本原因在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主观的认定,与其它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个概念的存在,而其它犯罪事实却是客观的存在。概念的存在,缺乏可客观丈量与评价的标准;而其它犯罪事实,则不管你认可不认可,它就在那里,它是有相应的客观丈量与评价的标准,如物证,书证,被害人,电子证据,现场等,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呢?
        笔者曾经撰文指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法定犯,在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其行为必须具备四个特征才能构成,且随着每个人的经历,学识,素养,立场等条件而会做出不同的认定,这也就是中央三令五申,不允许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拔高认定的理由。
        “针尖大的窟窿斗大的风。”如果我们目前提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的刑辩律师可以动员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无形中会发生拔高化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高峰期,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增加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频率,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的刑辩律师一般不要动员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在涉黑案件的审理中还是不要提倡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