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审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法院应当分别情况决定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
时间:2019-11-13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审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法院应当分别情况决定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
——贾慧平律师

        二审法院如果对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一般而言,维持原判的几率最大,改变定性几乎梦呓。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涉黑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法院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那些疑似被拔高化扩大化认定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定性得到纠正的几率很小。
        本人认为,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不分别情况,一概不开庭审理的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司法实践中,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法院法官一般会去看守所讯问当事人,一般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在两个小时内,无论如何不会把集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于一身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当面对多达几百份甚至上千份疑点重重的证据之时,更是不可能了然于胸。如家属委托刑辩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他一般是给二审法院提交辩护意见,如果家属委托了一个认真负责的刑辩律师,他是会仔细阅看案卷证据材料,整理出质证意见和辩护词以供二审法院参考,或许还会有一些作用,如果家属委托了一个敷 衍塞责的刑辩律师,二审法院草草结案,几成定局,尤其是在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中。
        中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核心便是人证一步到庭,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原则,也只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才能将各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庭之上,使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对待,国家通过刑事审判让当事人服判才是审判的灵魂,阳光审判即是法治社会的追求。
        在目前,一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确存在疑似拔高化扩大化的情况,这个不是诳语,这个也是最高检三番五次强调,不能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拔高化认定的事实根据。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定性一般是由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来决定,必然受着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法律素养,格局视野,个人感情,职业生涯,职务关系,党政领导等等,主观认定决定其必然没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衡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本着刑法谦抑性来定罪,不能“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在全国遍地都是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把某些影响不大的疑似拔高化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作为普通刑案来处理,也能得到应有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开庭程序便是最为紧要的。法律设置二审程序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纠正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尤其是涉及到法律认定的问题。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便涉及到法律认定的问题。笔者本人认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定性是对某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总结和升华,是对共性的总结,这就需要二审法院通过公开开庭程序来解决。
        笔者本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分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某些疑似被拔高化扩大化认定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决说不,不能畏畏缩缩,一概不开庭审理。“疾风知劲草”,当代中国呼唤对人民负责,对党和政府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卧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