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辩护律师如何在二审程序中进行有效辩护
时间:2019-12-23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辩护律师如何在二审程序中进行有效辩护
——贾慧平律师
涉黑案辩护律师在二审中的辩护工作压力显然要比一审中的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压力要更大,二审面临的问题很多,基本属于不可预料不可控制的问题,如开庭与否?如部分改判,全部改判还是发回重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帽子能否摘掉?一审被判处——没收财产能否撤销?当事人及其家属更要将二审辩护律师与一审辩护律师进行方方面面的比较,此刻,二审辩护律师所承担的辩护压力可想而知。
笔者认为,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鉴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不开庭审理,仅仅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我们执行二审终审制,对于一些疑似拔高化的涉黑恶犯罪案件,二审开庭意义重大,成败在此一举,二审维持原判,翻盘机会渺茫,因此,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程序更为重要。就目前扫黑除恶的现状而言,二审法院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能否开庭,都是难于上青天的问题!辩护律师首先面临的问题即是提出种种理由让二审法院不得不同意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开庭审理申请。笔者本人曾经撰写过一篇文章《二审的辩护律师仅仅是阅卷,会见和递交辩护词吗》。在该文章中,笔者指出,二审程序的辩护律师除了以上阅卷,会见,提交辩护词三项工作外,还有更重要的工作,那就是给掌握和左右当事人命运的领导递交反映材料以使案件获得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以求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如果二审辩护律师要想有所作为,就必须以优异的成绩来证明,而优异成绩的取得多半要靠智慧,胆量,敬业和必不可少的运气。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同时,更应当审查一审辩护律师应当依法提出但没有提出异议的影响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成立的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能否开庭是和二审辩护律师的认真阅卷并向法官和相关领导提出反映材料是分不开的。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涉黑恶势力案件定性部分的判词,辩护律师应当将其分解成每一个字词进行逐步审查,千万不能马虎放过,每一个字词均要在判决书中找到相应证据,之后应形成阅卷意见向二审法院及时提交。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的具体个罪,必须对照其所列的相应证据进行一一映证,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辩护律师必须提出针对性的无罪之辩护意见。如笔者前不久参加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上诉人王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的二审庭审过程中,笔者通过严格审查在案的卷宗证据材料,对照一审判决所列的证据,发现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寻衅滋事罪所引用的证据内容载明是上诉人王某某所讲,在案证据却是被害人张某某所讲,一审判决明显是在张冠李戴。如在该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在对某敲诈勒索罪案进行认定时,竟然没有列举被控实施此犯罪行为的第一被告人的供述,明显属于证据不足;更为紧要的是,当事人指控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以及侮辱谩骂,对于这一重要情节,一审法院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笔者在该案二审开庭中已竭尽全力而为,该案二审已开庭完毕,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笔者在此想说的无非是“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刑辩律师应当竭尽全力而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结果虽然大多数并不值得期待,但二审程序毕竟是法律设定的法定程序,只要有万分之一的希望,辩护律师就应当努力去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