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将借贷案件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对社会诚信的影响
时间:2020-04-28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将借贷案件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对社会诚信的影响
——贾慧平律师
——贾慧平律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很多的一部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系民间借贷案件转化而来,司法机关将这些案件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明显属于拔高化认定,有违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对社会诚信的建设无疑具有毁灭性作用。
民间借贷存在的基础在于社会诚信,如社会没有了诚信,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信任,民间借贷将失去其应当具备的社会作用,银行贷款却又难于上青天,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在向出借人借得款项后,借款人由于经济状况出现危机,其往往会逃废债务,有的债务人充当老赖,拒不偿还;有的债务人逃匿,不再与出借人联系,玩失踪;种种表现,不一而足。当然,出借人所出借的款项亦是其血汗钱,当遇到此类债务人之时,出借人不免会使用一些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来向借款人催收债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借款人为了达到报复出借人的目的或者赖掉债权的目的,会向各级司法机关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举报,出借人向借款人催收债权的行为无疑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出借人此时会被绳之以法。
笔者本人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民间借贷类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之时,务必要严格审查,如果出借人不属于“套路贷”的情况,其债权债务还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机关绝对不能将此类具有真实债权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即使出借人在催收债权之时使用了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按照其所触犯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但双方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应严格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出借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将双方的借贷关系也一并觸免,如果这样做,社会诚信将土崩瓦解,可不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