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律师如何理顺涉黑案的组织特征
时间:2020-05-0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律师如何理顺涉黑案的组织特征?
——贾慧平律师
——贾慧平律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的首要特征在于组织特征,其次为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从一个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与其他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当事人所共同实施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参与频率进行分析,可成为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个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所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是否认识?是否熟悉?是否经常聚会?是否经常(一般超过三次)实施违法犯罪?是否紧密联系分工合作?是否实施了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否实施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从此完全可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
在笔者办理的广东刘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中,刘某某被控五罪六案,司法机关认定,五罪六案中的敲诈勒索罪案,抢劫罪案等两罪三案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性质并将其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另外伪证罪,非法采矿罪并未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经过笔者仔细阅卷,将参与敲诈勒索罪案,抢劫罪案的当事人分别列出,笔者发现,被控参加该两罪三案的其他当事人仅仅与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刘某某参与了一次或两次违法犯罪行为。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认定刘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便显得证据严重不足。
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刑辩律师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之时,必须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如老中医能准确把握疑难杂症病人的脉搏,对涉黑势力犯罪案件一定要洞若观火,提纲挈领,当然,仅“望闻问切”便知“病入膏肓”的神医扁鹊并非一日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