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司法机关对由民间借贷转化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用扣除国家法定利息的方法来计算犯罪数额正确吗
时间:2020-05-0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司法机关对由民间借贷转化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用扣除国家法定利息的方法来计算犯罪数额正确吗
——贾慧平律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多的涉恶案是由民间借贷案件转化来的,或定性为敲诈勒索案或定性为诈骗案或定性为强迫交易案,不一而足。不管司法机关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罪名,均涉及到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或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或强迫交易罪的成立与否,由此可见,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非常关键,进一步推导,犯罪数额的认定涉及到如何扣除当事人应得到的合法利息。这里出现了三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间借贷案件转化为恶势力犯罪案件是否正确,这个问题,不是本篇文章所探讨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司法机关是否应当扣除利息?第三个问题是司法机关如何扣除利息,即按照什么利率来计算?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还算数吗?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违法的话,又应当依据多少的利率来计算?
        笔者认为,第一个问题,司法机关将民间借贷案件转化为恶势力犯罪案件是错误的,由民间借贷转化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认定为涉恶案件的,本文不予讨论。对于第二个问题,司法机关在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数额之时,是应当扣除利息的。虽然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为了向借款人索取到期债权而实施了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但,出借人向借款人催款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双方所形成的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消灭,既然债权债务存在且合法,司法机关在对出借人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之时,就必须将合法的利息扣除。问题是,司法机关按照哪个利率来扣除当事人的利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算数吗?
        在笔者本人办理的甘肃郇某某被控敲诈勒索案中,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是扣除国家法定利率后的数额,笔者认为,这种认定值得商榷。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民间借贷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年利率的36%,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为年利率的24%。在由民间借贷案件转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双方对于利率的约定并不必然无效。司法机关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对于双方约定违反国家法定利率的最高限额,司法机关亦应当保护不超过24%的最低利率,当然,亦应当扣除24%的利息,而不是不分具体情况,一概而论的按照国家法定利率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