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可检视出侦查人员的指供诱供
时间:2020-05-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可检视出侦查人员的指供诱供
——贾慧平律师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候,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往往采取指供诱供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以指供诱供方式收集的有罪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由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证据大部分为言词证据,且案件发生时间久远,案件不乏距今十年甚至二十年之久,故,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对于司法机关对其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就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侦查机关的办案思维尚未达到“零口供”的高度,尚将当事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之王”看待。
        作为刑辩律师如何发现侦查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讯问之时实施了指供诱供行为呢?笔者认为,首先,刑辩律师应当仔细阅卷,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阅卷发现。其次,刑辩律师一定要认真会见当事人,带着耳朵去会见,聆听当事人的陈述,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须知,疑点利益有时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往往你会有惊奇的发现。其三,刑辩律师要不辞辛苦,在当事人提出侦查人员有指供诱供的嫌疑之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诱供指供的魔鬼往往藏在同步录音录像之中,书面的讯问笔录一般看不出问题所在。
        在笔者办理的甘肃刘某某被控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等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笔者会见被告人刘某某之时,刘某某陈述,侦查人员在向其核查一起敲诈勒索案时,存在指供诱供的嫌疑。后笔者认真阅卷,把当事人的供述以及相关的所有证据均打印出来进行比较。在庭前会议上,笔者作为其辩护律师把当事人刘某某被侦查人员涉嫌指供诱供的情况向法庭指出,并申请查阅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法庭经过审查同意了本辩护律师的意见,后由法庭安排控辩审一同查阅侦查机关对当事人刘某某讯问之时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笔者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了侦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讯问之时采取了大量的疑似指供诱供的取证行为,同时也证实了当事人刘某某并没有向辩护律师说谎。
         由于执业习惯,笔者在长达二十七年的刑辩律师职业生涯中从不放过任何起疑的证据,虽然辩护律师的观点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法庭的采纳,但,无疑,刑辩律师努力了,无憾了。“鸡蛋里头挑骨头是因为鸡蛋里头的确有骨头”。刑辩律师只有深入阅卷,只有仔细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才能发现隐藏在“正大光明”的讯问笔录背后的“魔鬼”,也才能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生涯中“虽九死其犹未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