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诈勒索罪辩思考|涉黑案中,李某某的行为不具备相当因果关系不构成敲
时间:2020-05-11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诈勒索罪辩思考|涉黑案中,李某某的行为不具备相当因果关系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贾慧平律师
任何刑事案件的构成,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必与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不具备相当因果关系的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笔者办理的山西李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武某某支付补偿款之间即不具备相当因果关系,一审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值得商榷。
被告人李某某承包荒山植树造林,在李某某承包的荒山范围内,有武某某开办的采石场。武某某为合法开采石料办理有采矿许可证,但没有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李某某为了植树造林方便通行曾找过武某某协商通行问题,但未向武某某提出占地补偿事宜,后李某某要求武某某在其承包的荒山范围内停止开采,遭到武某某拒绝。李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均无果。李某某的朋友李某勇得知后帮助李某某阻止武某某的开采,但武某某并未停止开采且未向李某某提出任何补偿意向。李某某向当地政府,新闻媒体投诉和举报,当地政府鉴于各种压力,先是向武某某下达停产通知,后协调武某某补偿了李某某土地补偿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李某勇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因阻止武某某开采石料与李某勇产生牵连,先是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改变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笔者认为,首先,司法机关没有将李某某定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正确的;其次,李某某与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李某勇共同阻止武某某开采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无疑,但其阻止武某某开采的行为并没有产生武某某补偿占用其土地的效果,也就是讲,李某某与李某勇的行为没有对武某某产生恐惧心理,更没有产生物理上的效果;其三,武某某本人的陈述更明确的证实,其做出的补偿并不是基于李某某与李某勇的寻衅滋事行为,而是基于当地政府停产以及关闭采石场的压力而做出的补偿;其四,当地政府为了协调武某某给李某某做出补偿先后召开过党政联席会议,国土局给政府做出报告,当地政府给武某某下发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停产通知书,停电通知书等,武某某补偿给李某某的补偿费是当地政府计算得出的数额,补偿合同是由当地政府草拟,先由李某某签字,后由武某某签字。从该案的全部经过来看,李某某的行为与武某某支付的补偿款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反而是当地政府的行为与武某某的补偿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不能因涉黑案牵涉到某些政府领导曾做出的行政行为即回避是非,更不能为此而牺牲那些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司法机关唯有明察秋毫,明镜高悬,才能取信于民,才能使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免于溃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