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拔高化”,“扩大化”认定的司法人员,应实行“反坐”,“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时间:2020-05-12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拔高化”,“扩大化”认定的司法人员,应实行“反坐”,“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贾慧平律师

        根据笔者本人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经历来看,目前司法机关认定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之个案事实能尊重基本的证据和事实,但在认定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恶势力犯罪方面的确存在“扩大化”,“拔高化”的现象。很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夜之间便成了“黑社会老大”,“恶势力老大”,昨天还在代表人民,今 天即成了与人民为敌的犯罪分子。
        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刑事冤错案件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不高,同时也未能坚决贯彻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导致,司法人员为了逼取有罪供述,无所不用其极,须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笔者也注意到,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都能文明办案,刑讯逼供以及指供诱供的情况并不多,但变相的刑讯逼供以及指供诱供还是像幽灵一般的存在。
        在笔者查阅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之时,听到办案人员在向当事人讯问之时说的最多的话,就是领导如何如何,其行为的暗示会带给人误解——司法人员办案是为了领导,并不是为了法律。
须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面临的后果极其严重,基本妻离子散,家财罚没,很多当事人服刑期满都要八十多岁甚至九十多岁,能不能走出监狱都是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们所提倡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治是相冲突的。试想,没有命案与枪案,没有严重暴力犯罪,因陈年旧案以及因财产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即被判处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有时甚觉荒唐!即使年迈苍苍也要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判重刑!
        这使笔者记起了《宋史刑法志》中所讲的一则“鼠弹筝”的案例。“雍熙元年,开封寡妇刘使婢诣府,诉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右军巡推不得实,移左军巡掠治,元吉自诬伏。俄刘死。及府中虑囚,移司录司案问,颇得其侵诬之状,累月未决。府白于上,以其毒无显状,令免死,决徒。元吉妻张击登闻鼓称冤,帝召问张,尽得其状。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鞫问,乃刘有奸状,惭悸成疾,惧其子发觉而诬之。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削任降秩;医工诈称被毒,刘母弟欺隐王氏财物及推吏受赃者,并流海岛;余决罚有差。司录主吏赏缗钱,赐束帛。初,元吉之系,左军巡卒系缚搒治,谓之「鼠弹筝」,极其惨毒。帝令以其法缚狱卒,宛转号叫求速死。及解缚,两手良久不能动。帝谓宰相曰: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
        笔者认为,国家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非常必要,非常正确,我们要积极拥护,但绝对不能“拔高化”,“扩大化”认定。如果司法人员敢于秉承某些为了政绩的领导旨意而制造冤错案件,我们就当对其实行“反坐”,“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