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案件中刑辩律师在质证时应对控方证据“层层剥笋”
时间:2020-09-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案件中刑辩律师在质证时应对控方证据“层层剥笋”
——贾慧平律师
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数量庞杂的控方证据往往会存在种种问题,或是证据资格问题,或是证明力问题,或是张冠李戴问题,或是罗织成罪问题,这就需要刑辩律师“层层剥笋”,由刑辩律师对控方证据的“层层剥笋”,将控方证据的荒唐向法庭指出来,同时也将使案件真相走向法庭。
竭尽全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尤其是在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狙击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是刑辩律师的光荣使命,而刑辩律师能够完成上述光荣使命的立足点即必须对控方证据进行“层层剥笋”,除此无他!
刑辩律师能对公诉机关的控方证据“层层剥笋”的前提是,刑辩律师必须不畏辛苦,对控方的所有证据一页也不能放过,要深入思考,不要马虎过关,尤其是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的刑辩律师。
这里当然会涉及到刑辩律师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阅卷和撰写质证意见的技巧问题,技巧其实也是一个熟能生巧的问题。
笔者在办理内蒙古安某某被控涉黑案之时,笔者便对公诉机关的所有控方证据“层层剥笋”,深入到证据背后,将控方证据的荒唐给法庭指出来,该案庭审进行了十四天,其中对控方证据的质证时间几乎用去了庭审时间的五分之四。在该涉黑案中,有一个个案是寻衅滋事案,笔者在对控方证据阅卷时发现,被害人在《报案材料》中称,从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开始到该单位寻衅滋事,公诉机关却指控,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即开始对该单位寻衅滋事,这是非常荒唐一个事实,笔者在质证时即向法庭指出;笔者在控方证据的《接处警记录》中发现,出警警官对当时现场的描述,根本不存在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很明显,公诉机关扩大了该项事实,无疑,刑辩律师必须向法庭指出来,当然这一切的“层层剥笋”,离不开刑辩律师对控方证据的深入思考。又如笔者在办理浙江蒋某被控敲诈勒索案时,笔者也用了“层层剥笋”的办法,对控方证据进行“层层剥笋”,指出该案指控所存在的十八个疑问。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没有通知被害人的情况下,随意拖车并索要高额的拖车费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在控方证据中发现,在被告人公司和被害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拖车事项且被害人对拖车事项做出了承诺——其承诺逾期后,被告人公司可以拖车,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拖车并非“师出无名”,当然,被告人在被害人逾期后并没有事先需要通知被害人之后再拖车的义务;再如,笔者在阅卷时发现,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公司签署服务合同之时,被害人将抵押车辆的钥匙存放到被告人公司处,同时也在该车上安装了定位的GPS,然而此重要事实却未被公诉机关重视。笔者便将这一系列的证据予以“层层剥笋”,指出,被害人对于自己逾期后由被告人公司拖车不仅承诺,而且还同意安装GPS并将汽车钥匙交给被告人公司,这一系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公司拖车是同意的行为,也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不管如何,办理涉黑恶势力案件的刑辩律师的神圣职责决定了刑辩律师在质证过程中一定要“层层剥笋”。只有用心血来“浇灌”那朵盛开的刑辩之花,才能不断铸造经典,才能有效狙击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也才能无愧于涉黑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重托!才能从一个辉煌走向又一个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