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涉黑的警察辩护
时间:2021-09-0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警察涉黑,司法机关认定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涉案警察的行为定性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种是将涉案警察的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警察的行为做到准确定性呢?这的确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
笔者曾办理了多起警察涉黑案,其中,吉林王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内蒙李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浙江梅某被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过总结,笔者认为,警察涉黑到底是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区分的关键有三个:其一,涉案警察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单纯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二,该涉案警察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除了包庇纵容外,还实施了其他单独的可定性违法犯罪的行为情况,如套路贷的直接实施行为人,如开设赌场的组织人员,如组织卖淫的组织者;其三,该涉案警察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本质特征,能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其一,如果涉案警察仅仅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只能将其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绝对不应当将其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二,如果涉案警察没有实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实施了属于单独的可定性为违法犯罪,如高利放贷,如开设赌场,如赌博,如组织卖淫,如骗取贷款,但该涉案行为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涉黑犯罪之基本特征,不具有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核心行为特征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能将其定性为普通犯罪,既不能将其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三,如果涉案警察既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也实施了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普通犯罪,如开设赌场,赌博,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与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关联,对涉案警察只能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普通犯罪,绝对不应当将该行为拔高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四,如果涉案警察既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也实施了高利放贷,赌博,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且其在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的过程中与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在人与事方面有前期的沟通和交叉,但没有具体实施(包括间接)“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该涉案警察亦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能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多为第四种情况。因与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在人与事方面有前期的沟通和交叉,因此某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将涉案警察与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一并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笔者认为,该项司法认定是不正确的。其一,如上所述,涉案警察既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也实施了与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在人与事方面有交叉的独立的违法犯罪行为,考察涉案警察的主观明知要件方面,涉案警察是不具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的构成要件。就一般认知的角度来讲,趋利避害,涉案警察不会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明知。其二,从客观情况来看,涉案警察仅仅实施了普通违法犯罪的行为,与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并未构成共同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的前提则是构成共同犯罪。其三,从涉案警察所实施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来考虑,如果占90%以上的行为均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仅仅有不到10%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在人与事方面有交叉,且该不到10%比例的案件与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尤其是在认定某些案件事实的证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本着疑罪从无的态度,根据唯物辩证法(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来科学认定涉案警察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既不能拔高,也不能人为降低才是一种理性科学的司法态度。
——贾慧平律师
2021年8月30日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