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1)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1、何为恶势力组织犯罪中“套路贷”之虚假诉讼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2018年9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中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虚假诉讼包括诉讼的起诉、执行阶段,当然,并非只要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也存在构成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标准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大部分“套路贷”案件中,涉案当事人均存在以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来牟取巨额的不法经济利益的情况,反过来考虑,司法实践中,在“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中,完全可以用当事人是否实施大量的虚假诉讼的事实标准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有组织犯罪。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