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00)
时间:2023-05-05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00)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能否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走账记录等给付事实是双方合同履行的外在表现,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并不意味着已履行权利义务,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实际履行后才能享有法律权利。如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无疑是“无中生有”,制造了不对等的权利义务。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本身属于虚构事实,为法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其是为当事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制造事实前提,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如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行为,完全可以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罪名的共犯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暴力性特点,一般以诈骗罪的共犯来定罪处罚较为得当。
刑辩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之时,务必要深入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提出言出有据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