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01)
时间:2023-05-05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01)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办理公证的,能否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继续为其提供各种犯罪帮助的,该行为构成故意犯罪,这个属于基本法律常识。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办理公证的,以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罪名的共犯进行处理。
何为公证?公证指的是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公证制度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治、巩固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
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该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该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利用公证程序实施违法犯罪的对象基本集中在赋予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方面。笔者在内蒙古某法院办理的某涉黑案便涉及到当事人利用公证文书实施大量的有组织犯罪案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到利用公证文书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一般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的共犯来定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