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43)
时间:2023-09-25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何为涉黑组织“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第一,根据2009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2项规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一般指的是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本节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包括为犯罪预备、实施以及善后处理所支出;第二是用于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即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各项生活费用等,“民以食为天”,如组织成员以及家属的生活无法得到基本保障,任何组织都不会存在和发展;第三是,“未雨绸缪”,即为寻租能为该组织提供包庇、纵容等非法保护的支出,即支付“保护伞”的费用。由此可见,该特征即全方位地将涉黑组织的经济支出项目进行了总结,侧重于用途方面的规定,该三个方面的内容应做并列选择的理解,并非必须全部具备三种情况才能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笔者认为,在此需要提出质疑的是,“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中的组织成员及其家属的认定范围。司法实践中,最多出现的是,所谓的组织领导者并未全部对被认定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而是仅仅对其司机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此时,豢养特征不明显,须对其他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第二,根据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2项第3款规定,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本节需要注意的是,分配和使用的形式问题。何为“分配”?笔者认为,此节的“分配”即是指对获取的经济利益在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之间进行分配,如对哪些成员参与分配,哪些成员不参与分配;哪些成员分配多,那些成员分配少的问题,如存在“分配”,即可加以认定该事实,不能以作为骨干成员没有参与分配即不能认定该特征事实;何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