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49)
时间:2023-10-1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49)
何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
行为特征是司法机关认定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之一,其系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所概括和抽象出来的特征,具体的司法认定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为标准。
1997年10月1日生效执行的刑法第294条明确规定了行为特征的内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规定中尚有“称霸一方”的字句。2000年12月1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行为特征,其在第三个特征中规定的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的”,在第四个特征中则比较侧重于现在的“行为特征”概念,在第四个特征中规定——“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的第一款的解释》确立了现行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2009年12月9日颁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3条明确规定了五种行为情况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将全国人大对于刑法第294条的立法解释修订入现行刑法第294条中,正式形成目前行为特征的条文。2015年10月13日颁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项继续明确了2009年会议纪要中关于认定行为特征的五种情况,此外还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况。2018年1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9、10项明确规定了行为特征,尤其是在第10项中对行为特征的五种情况进行了再次明确,与2009年、2015年的会议纪要中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排列顺序明显出现突出了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特征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之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认定比较复杂,涉及到共同犯罪的一些基本理论,如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