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53)
时间:2023-11-1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争夺势力范围之违法犯罪的认定?
 
        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典型行为之一。
        最早在2009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3项“行为特征”中即对该行为作出了规定,该《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其中即有“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在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项对该项规定进行了细化,该《纪要》指出:属于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当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在201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0项规定,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作为首要的行为特征进行了规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体现为:在某市区域内与他方争夺建筑土方运输工程的行为,如笔者办理的湖北某涉黑案;在某市场争夺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如笔者办理的广东某涉黑案等;在某运输线路上争夺运输专属权,如笔者办理的山西某涉黑案,一般均体现为“黑”吃“黑”的现象。
        本节内容比较容易理解,争夺势力范围即是要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对某行业或领域进行非法垄断,谋取更大的非法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