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 (修订版)12
时间:2024-03-2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
(修订版)12

www.toutiao.com 2024-02-29 14:51
 
        12、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2条的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第一,应由申诉人向法院提交申诉状一式三份,申诉状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原审被告人服刑何处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如果申诉人系原审被告人家属,应写明其与原审被告人系何种家属关系;第二,应提交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各三份;第三,其他相关材料,已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笔者本人认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之前应向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提前电话联系,咨询向该院提交的法律文书数量,以免到法院提出申诉时所准备的法律文书不够的情况,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法律文书页数都比较多。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提前准备刑事申诉状一式五份;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一式各五份;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如系复印件,应当将原件与复印件一起交由司法机关核对。如当事人的近亲属聘请有申诉代理律师的,则需要刑事申诉代理律师准备律师事务所申诉代理公函一份、申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签字捺印的刑事申诉代理委托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其他证明则由申诉代理律师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异后加盖无异章个律师事务所公章提交司法机关。
        笔者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提交申诉状并非重点,关键在于提交新证据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提前到监狱征求服刑的当事人意见。这个问题影响到司法机关在申诉立案审查后是否会提审原审被告人、是否会举行听证会、能否最终提起再审程序。笔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在监狱服刑的当事人的意见非常重要,其提交新证据的思维与申诉代理律师的办案思维明显不同,在监狱服刑的当事人往往认为申诉代理律师所提出的可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往往对其申诉成功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是司法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如取证合法性问题,尤其是同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情况(记载张三讯问却是李四讯问情况、讯问笔录的复制黏贴情况、司法机关取证的刑讯逼供等)。这些新证据是否提交以及在哪个时间点提交确实值得申诉代理律师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