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14
时间:2024-04-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14
www.toutiao.com 2024-03-05 10:30
14、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有时间限制吗答:任何诉讼案件均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如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如民事诉讼的时效等,对于刑事申诉案件也同样存在时效的限制,很多当事人及律师并非都能清楚的认识到刑事案件申诉时效的存在。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的第252条到258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51条到第474条中并没有对刑事申诉时效做出明确规定,似乎刑事申诉无期限限制,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现行法律法规对涉黑涉黑恶刑事案件的申诉时效是做出了明确规定的。刑事申诉的启动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上诉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被宣告之日起,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即可启动申诉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人提起刑事申诉的起始时间是当事人被移送监狱服刑之日,从该日起,申诉人即可启动刑事申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 10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进行受理的规定是“原则”规定,而对超出申诉时效的申诉进行受理的情况(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是“除外”情况,这些“除外”情况一般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来认定的情况,申诉人所提出的请求均很难得到受理申诉的法院的支持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应及时向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申诉。对于此处的“除外”规定,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很难使司法机关来启动申诉受理程序,笔者在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之时也曾多次遇到过此种情况,法院拒绝受理申诉,申诉人无法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