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16
时间:2024-04-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16
www.toutiao.com 2024-03-07 22:26
 
        16、人民法院审查涉黑涉恶申诉案件的程序如何
        答:人民法院审查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如何?这个是很多当事人近亲属以及申诉代理律师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6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根据笔者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经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如下:由当事人近亲属或其申诉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诉登记窗口向接待法官递交申诉状、一二审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新的证据目录等申诉材料;之后接待法官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出具接受何种以及多少数量的申诉材料表格文书,加盖法院接受材料的公章并标注接收时间,有的地方的法院不给申诉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接受申诉材料的文书。接待法官会告知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接待窗口电话或12368来查询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后续事宜。一般情况下,在受理申诉的法院接受申诉材料后的一个月左右时间,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可以向接待窗口打电话或通过12368电话咨询申诉案件的情况,如申诉审查法官的名字、联系方式等,方便寄交补充申诉材料、听证会申请书、申诉代理意见、新的证据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的法院并没有将刑事申诉案件接入12368系统,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无法通过拨打12368电话来查询具体的申诉审查法官,这就需要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想办法联系到申诉审查法官。受理审查申诉的法官一般为审判监督庭的法官。申诉审查法官审查申诉案件,一般要组成合议庭来审查申诉人所提交的申诉状、申诉证据、一审二审裁判文书等,包括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当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不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错误问题之时,经合议庭与审委会研究后会直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如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时,审查申诉的合议庭会向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调取相关案卷进一步审查,并举行听证会,如进一步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不存在必须再审改判的情况之时,经合议庭与审委会研究后会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如认为该案符合应再审的条件时,经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研究后报审委会研究,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须再审时,由该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有两个关键点:一个点为是否调卷进行审查,一个点为是否举行听证会进行审查。如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对该起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连最基本的调卷和听证会都不举行的话,该申诉案件的成功率将是非常渺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