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17
时间:2024-04-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17
www.toutiao.com 2024-03-09 19:03
 
        17、人民检察院审查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如何
        答:鉴于人民检察院系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故人民检察院审查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比较精细和复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93 条、第594 条、第59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结合本人三十余年的刑辩律师的执业经验,人民检察院审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机构是检察服务中心。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可到检察服务中心刑事申诉窗口递交申诉状、一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申诉证据以及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一般情况下,受理申诉的窗口会给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出具相关受理文书,也有的人民检察院不给出具相关受理文书,同时受理申诉的窗口接待检察官会给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查询电话或12309电话查询,在时间约一个月左右,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可以电话查询主办检察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办理后续的补充  申诉意见、申诉代理意见、补充证据、申诉听证申请书等提交事宜。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不受人民法院申诉级别的限制,如申诉人的申诉在最高法院被驳回申诉后,依然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后,先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内容: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笔者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受理申诉审查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审查申诉的过程中没有调查取证之权力,不能就所审查申诉案件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进行调查取证。
        如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给予审查结案,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并通知申诉人,该结论由控告申诉部门即可作出;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可将该案移送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制作《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连同申诉书,原判决、裁定、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复查文书等申诉材料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受理时间、申诉理由、审查情况、移送理由等内容。对决定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调取原案卷宗,一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将该申诉案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后,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审查结案,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并通知申诉人。
如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结论存在错误可能的,决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后,对于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制作《申诉复查终结报告》;经复查后认为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承办检察官应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请抗诉的案件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审查提请抗诉案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承办检察官应当作出《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提请抗诉的案件作出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应当作出《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通知提请抗诉的检察院。
对于检察院审查结案和复查结案的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经过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