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1
时间:2024-04-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1
原创2024-03-14 10:12·贾慧平律师
21、在人民法院申诉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吗答:笔者经常会遇到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的此种询问。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6条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受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该《规定》第5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中止审理:(一)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正在审查的。该《规定》第6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终止办理:(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
由此可见,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期间,不可向人民检察院另行提出申诉,必有一先后,两者择一。如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同时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审查其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