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6
时间:2024-05-0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6
www.toutiao.com 2024-03-19 10:40
 
          最高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的申诉
        答:这是一个大家都非常非常关心的问题,从内心深处而言,基于中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大家都以为最高法院能给也会给申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驳回的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以及刑事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如将一审法院定位县(区)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即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即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即为最高法院,具体而言,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的案件或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驳回申诉的案件,最高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凡事皆有例外”,该条规定,除非有新的理由以及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否则,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9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本解释第457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依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除非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可能无罪的法定情形,否则最高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笔者因代理申诉的涉黑案件曾到过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第四巡回法庭申诉,去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申诉不需要预约,在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规定的工作时间去即可。在巡回法庭的大厅,申诉立案需先进行网络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后填表,来访次数不一,填表的颜色有所不同,之后在专门接待室约谈,接待法官在进行询问后记录其所需要了解的内容,接待便告结束。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对于没有新证据提交、没有提出新的理由的申诉案件,只做网络登记,不接受申诉状以及相应的诉讼文书,一般也不出具驳回申诉的法律文书。。
        为此,笔者建议,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人以及申诉代理律师要理性申诉,任何刑事案件的申诉并非坦途,尤其是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其难度要比普通的刑事案件的申诉还要艰难百倍!不要将希望全部寄托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基于各种原因不会轻易地对来自全国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全部受理审查,来自全国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是庞大惊人的!申诉人的申诉之路很漫长,即便如此,申诉人也不应当放弃希望,放弃努力,如果真的属于定性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坚持申诉下去,除此之外,还应当把全部的功夫和精力用到收集支持涉黑涉恶申诉请求的证据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