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7
时间:2024-05-0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7
 
www.toutiao.com 2024-03-21 10:55
 
        27、最高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9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该《规定》第11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由以上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可以受理申诉人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或复查后所作出的驳回结论所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第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一)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的;(二)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因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的;(四)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五)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情形。由以上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以上五种情况的刑事申诉案件可指令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当然也意味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也可以直接受理符合该五种类型的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8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和省一级检察院)审查或复查,做出的结论正确,且已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合理答复,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的,予以审查结案”可以推导出以下应有之义: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后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刑事申诉后的处理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经审查后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此种情况并不多见。就正常情况而言,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基本上都已经过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审查,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诉仍被驳回,证明该案件申诉成功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该两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审查工作串通作弊的可能性不大,但还是有可能存在,晚近被平反的刑事冤错案件证实并不能排除此种可能性的存在;第二种情况,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查结案:(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二)原案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结论的;(三)其他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此种情况基本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后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