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8
时间:2024-05-08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28
www.toutiao.com 2024-03-22 11:02
28、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提起刑事申诉影响其监狱减刑吗答:根据《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刑事申诉属于其法律权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出申诉即会影响其监狱减刑;但从法律所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角度进行解读,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进行申诉是会影响到其监狱减刑的。
根据《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35条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对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之组织领导者以及恶势力组织案件之首要分子而言均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进行异地执行刑罚,该规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法第38条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狱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之减刑持严格限制之态度,除死缓减到无期徒刑以及无期减到有期系硬性规定外,有期徒刑的减刑相当困难,尤其是对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而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减刑、假释的条件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理解,当事人提出申诉即不服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有罪之判决、裁定,即有可能被认为没有悔改表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虽然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诉转请相关司法机关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其可对原审被告人当然地进行减刑和假释。
根据《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6条规定,罪犯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悔改表现并非仅仅局限在认罪悔罪方面,其在财产履行部分也是考察和掌握的重要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综合以上所有法律规定可见,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在监狱提出刑事申诉是会影响到监狱对其进行减刑和假释的;另一方面,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具有强烈申诉诉求的当事人主要是涉黑案的组织领导者以及涉恶势力组织案的首要分子,从当前刑事减刑政策来看,对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组织领导者和首要分子的减刑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