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2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2
原创2024-04-29 21:52·贾慧平律师
42、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法院的申诉立案与刑事再审是一回事吗? 原创2024-04-29 21:52·贾慧平律师
答: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律师分不清刑事申诉与刑事再审的区别,往往混为一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的请求重新审判的诉讼称为民事再审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生效的刑事裁判提起的请求重新审判的诉讼称为刑事申诉程序,不存在刑事再审申请一说,在申诉人所提起的刑事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可被提起重新审判程序,也就是讲,刑事申诉是重新审判的前提,刑事申诉提起后或被驳回,或被重新审判。
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人民法院的申诉立案程序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程序并不是一回事。人民法院对于决定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均要作出监字号的《刑事再审决定书》。
由《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3条及第254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生效刑事裁判进行审查的情况分为三种:一种是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引发的人民法院启动重新审判;一种是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的提审以及指令再审;一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引发的再审。
检讨以上规定,对于重新审判还是再审,法律条文在措词上是有所区别的,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可能引发的结果系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或法院依据职权发现生效判决裁定错误而引发的结果则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