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3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3
www.toutiao.com 2024-05-09 07:08
43、已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诉吗?www.toutiao.com 2024-05-09 07:08
答:答案是可以的。
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刑事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两院两部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司法制度之执行进行了细化。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制度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某些司法机关的“滥用”也存在巨大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以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优惠”待遇,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就不可提出申诉。
认罪认罚与刑事申诉并非同一事物。现行法律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撤回行为及其效力,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有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可以申诉。
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随后的常态化斗争中,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制度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适用,该制度适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全过程。
该制度不仅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而且还适用该罪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应当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大部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并非绝对本人自愿伏法所进行的认罪认罚,很多当事人在认罪认罚之时受种种案内案外因素的影响而不自愿地进行了认罪认罚。
本人在全国专攻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辩护,本人所办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其中不乏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在定性和量刑上是存在问题的。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对于其所提出的申述成功概率是会受到一定不利影响的,因此,建议涉黑涉恶当事人如认为司法机关对自身定罪存在问题,一般不要轻易选择认罪认罚。一般认识:既当初选择认罪认罚,已享受从宽处理的“优惠”,现在又要提出推翻原审法院判决的申诉,司法机关一般会对当事人的人格形成怀疑,先入为主地对其所提出的申诉问题忽视甚至无视,此为当下的司法心理。
本人认为,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已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诉,司法机关同样应当给与重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司法方针一定要得到坚决地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坚决不能以当事人当初认罪认罚就对其所提出的申诉置之不理,司法机关既要审查其当时认罪认罚的真实原因,更要审查其所提出申诉的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刑事申诉权利是任何一个被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得被任何人非法剥夺,因此,之前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否定当事人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申诉权。只要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在刑罚执行阶段提出申诉,相关法院、检察院即不得以当事人曾在一审以及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即随意驳回当事人的申诉,相反,受理申诉审查的法院、检察院更应谨慎审查原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