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4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4
www.toutiao.com 2024-05-11 16:04
 
        44、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对当事人作有罪辩护,该当事人能否提出无罪申诉
        答:可以。辩护律师的辩护与当事人的辩护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作有罪辩护之时,辩护律师既可以作罪轻辩护,也可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之时,辩护律师必须做无罪辩护,否则即应当辞去委托,其中不存在当事人辩护必须坚持无罪或有罪原则,一切辩护行为均应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导向,也不存在考量辩护律师之辩护水平如何的问题,由此可见,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对当事人作有罪辩护,当事人持有罪辩护之立场无疑。
        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作有罪辩护与当时的司法环境与司法政策密切相关,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当时的司法政策即从重从快,当事人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优先选择有罪辩护,辩护律师亦选择有罪辩护,此阶段的辩护立场具有一定的“投机性”;时过境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常态化时期,司法机关对待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亦不如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暴风骤雨”,法治人权保障理念逐步加强,当事人在监狱面对漫长的刑期,一般会均重新考虑自己的案件,一改之前的有罪辩护态度,继而提出无罪申诉的意见。从刑事诉讼角度而言,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作有罪辩护与其在刑罚执行阶段提出无罪申诉并非同一事物,有罪辩护与无罪申诉系互相独立的事物,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问题,当事人具有选择性,有罪辩护与无罪申诉均系其主观性行为,不过无罪申诉能否成功的关键还要看该申诉案件本身的证据与事实如何。
        鉴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具有相对独立性且辩护律师的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同样是相对独立的事物,即辩护律师对该案的定性提出无罪辩护亦不影响其对该案的量刑提出有一定幅度的辩护意见,更鉴于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作有罪辩护之行为与原审法院所判决的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出于当事人意料之外也是常有之事,故,在审判阶段中,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作有罪辩护,在刑罚执行阶段,当事人完全可提出无罪的申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