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5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5
www.toutiao.com 2024-05-16 15:59
 
        45、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如何申请人民法院申诉异地审查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4条规定,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由该条规定可见,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刑事申诉案件存在异地审查即终审法院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的可能,但必须是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
引起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途径一般是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诉行为,必须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异地审查程序并非再审程序,仅仅是对申诉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查。
        这里的问题是,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是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诉异地审查的申请?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检察院的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规定的较为明确,本人认为,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一般应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异地审查的申请。司法实践中,本人也是这样操作的,那到底效果如何呢?不能不说,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异地审查的制度与检察院的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相比而言还是比较保守,对于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所提出的申诉异地审查申请,人民法院一般均会驳回,尤其是涉黑涉恶的刑事申诉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借口是,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所提出的申诉被终审法院驳回后还是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的。
        在司法实践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调政治站位,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均是由当地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在尚未调查取证之前即会“公告天下”,向社会各界征集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一般由当地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亲自“挂帅”参与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法检两院也会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未审先定”的嫌疑。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由该院审委会委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参加评议决定,案件拟定的结果更是要向上一级法院请示,上一级法院也会在强调办案效率的前提下在一审法院开庭之时派相关庭室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旁听以便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在上诉后的审理期间节约大量时间,从重从快是基调,在此背景下,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在终审法院进行申诉后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在实行异地审查时人为干扰会少一点,三个效果也会好一点,因此,申诉代理律师在申诉过程中应争取机会申请受理申诉案件的上一级法院指定异地审查,与此同时,笔者也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申诉的异地审查制度制定一个较易操作的规程,将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真正的“落地”、将之“唤醒”,不要使之成为“僵尸条款”,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