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3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3
曾担任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可否将涉黑恶案件的案卷证据材料交给当事人近亲属以助于提起申诉吗答:答案是否定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案卷证据并不因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公开庭审而全部向社会公开。虽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已公开开庭审理,但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均已在法庭公开,不意味着该案全部证据材料可向社会公开,尤其是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公开。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卷宗证据材料或者涉及到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办线索,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或许正在进行初步核查,并未正式刑事侦查立案,而泄露该案证据将导致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无法侦破;或者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逃,该当事人或是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组织领导者或是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或者涉及到其他当事人或者证人、被害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涉及到某些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涉及到某些党政领导的签字批示;或者涉及到某些政府保密事项,这些线索的随意公开均会给国家或者其他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经历过刑事案件庭审的人都会知道,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向法庭所举证据并不是其移送法庭的侦查机关侦查所取得的全部案卷材料,选择性举证一般是存在的,而刑辩律师向法庭所复制的案卷证据材料则是侦查机关所取得的全部证据材料,除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外。从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来审查,原审法院并非一字不落的照抄案卷证据材料,同样存在选择性摘录,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所列举的证据以及证据内容并非是该系列证据的全部,笔者经常讲,单纯地审查原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无法发现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由此可见,曾担任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不可以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交给当事人近亲属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