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4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4
www.toutiao.com 2024-04-03 09:06

 
        曾任当事人的原辩护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吗
        答:答案肯定的,但在实践中,很多曾任原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拒绝配合申诉代理律师以及原审被告人家属的阅卷请求,对于申诉代理律师以及原审被告人家属所提出的阅卷请求予以明确拒绝,根本不会将其曾经所辩护过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申诉使用,笔者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经常遇到此种情况。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法,曾任的辩护律师确实没有法律义务将其辩护过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申诉使用,但不符合辩护律师的道义——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最高追求。
        根据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该《规范》第200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根据以上全国律协的规定,曾经担任过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将其所办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申诉使用,这也是申诉代理律师请求曾任辩护律师提供该案的案卷材料的规范依据,但以上全国律协的相关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从律师协会的文件来看,曾任当事人的原辩护律师可将案卷材料交给申诉代理律师查阅,但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前任律师出于多种考虑(或担心自己整理的卷宗材料被申诉代理律师非议,如并未将审查起诉过程中补充侦查所形成的补充卷宗材料复制齐全;如仅仅复制了己方所辩护的当事人的卷宗材料,并未对全案的卷宗材料进行复制;或与原审被告人的家属在辩护过程中发生不愉快,不愿意提供协助;或对当事人近亲属不再委托其申诉代理而生怨恨;或出于对申诉代理律师的轻视等等),其不向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相关案卷证据材料之原因多多,这对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其实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经过沟通,如前任辩护律师愿意给申诉代理律师提供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材料之时,申诉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给前任辩护律师所在的律所出具申诉人签字按印的申诉代理委托书、律所公函、阅卷申请书、保密承诺、律师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