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6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6
原创2024-04-07 09:32·贾慧平律师
 
        人民检察院审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后的结果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审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后的结果有两种,一种结果是经控申检察部门或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结案,驳回申诉,不提起抗诉;一种结果是由控申检察部门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复查后提起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查结案;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结论存在错误可能的,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对于控申检察部门决定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的刑事申诉案件,控申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刑事检察部门对原案卷宗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审查结案;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进行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由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原案承办人员和原申诉案件承办人不应当参与办理。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