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8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38
www.toutiao.com 2024-04-10 10:34
38、案外人能否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置部分单独提起申诉吗答:答案是肯定的。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案外人的财产保护力度还是有待于加强的。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涉案财产处置的三个法律概念一定要分析清楚:如案外人,如第三人,如利害关系人,各个法律概念的含义当前并不一致。
何为案外人?笔者本人认为,案外人属于刑事诉讼法之概念,其出现在《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中。《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1条以及第457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中对其涉案财物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何为利害关系人?本人认为,其属于刑事诉讼法之概念。在《刑事诉讼法》第299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中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二款、第300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一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定书上诉,当然也可以在二审终审后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控告。
何为第三人? 本人认为,其为刑法之概念,在2019年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条第16项明确规定:第三人具有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涉案财物;明知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由此所取得的涉案财物均应依法追缴。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均因刑事案件所牵涉的财产处置而发生,而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对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的法律概念有待于统一,其刑事诉讼权利与义务也有待于进行明确规定,如能否参加刑事诉讼?能否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否阅卷?能否举证?能否上诉?能否申诉等?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年里,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打财断血”政策下,对当事人的涉案财物扩大化地进行追缴和没收,因此不可避免地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鉴于当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本人认为,申诉代理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遇到案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一定要重视审查在案相关一切证据,对该涉案财物的性质和来源进行正确认定,提出合法准确的申诉代理意见,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