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0
时间:2024-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0
www.toutiao.com 2024-04-16 11:51
 
        40、人民法院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立案指的是什么
        答:何为人民法院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立案?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模糊认识的,有的人认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立案指的是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出具重新审判的《再审裁定书》的行为,只有重新审判的《再审裁定书》才意味着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立案,持此种观点的不在少数,尤其以法官居多;有的人认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立案是指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出具加盖受理法院公章的接受申诉材料的文书即为申诉立案,并非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审裁定书》。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经过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出具加盖受理法院公章的接受申诉材料的文书即为申诉立案。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6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听证。该解释第457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以上的司法解释足以说明,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出具加盖受理法院公章的接受申诉材料的文书即为申诉立案。
        申诉立案的程序问题非常关键,其涉及到申诉代理律师到原审法院查阅案卷材料的问题。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只有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之后,原审法院的档案室才接受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申请,才允许申诉代理律师查阅相关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人民法院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进行申诉审查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根本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活动不够重视,尤其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活动不够重视。一般情况下,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会给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直接出具《申诉立案通知书》,只给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具加盖受理审查申诉法院公章的《收件审查通知书》或《申诉材料接受回执》,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应对经形式审查后进行申诉立案的当事人出具《申诉立案通知书》形成一项正规制度。就目前而言,可以认为,受理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人民法院给申诉人及其申诉代理律师出具《收件审查通知书》、《申诉材料接受回执》之时即应视为申诉立案,虽然很多法院并不认可受理申诉审查的法院所出具的《收件审查通知书》、《申诉材料接受回执》系申诉立案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有的人民法院会在接受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左右时间通过网络平台给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发送短信通知,短信中会注明——申诉案件的立案号、申诉案件的查询码等信息,这个短信方便申诉人及其申诉代理律师开展后续的申诉工作,但也有的人民法院并不与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联系,申诉人及其申诉代理律师或者拨打互联网公布的该院审监庭的办公电话来查询承办该申诉案件的相关信息;或者拨打申诉立案时接受申诉材料的法官所预留的电话,通过其来查询具体办理申诉审查的法官联系方式;或者通过12368来查询相关申诉案件的信息,即使如此,申诉人及其申诉代理律师也经常无法查询到所申诉案件的案号以及法官联系方式,如何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需要“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笔者作为申诉代理律师,通常会给该院的院长寄发相关申诉证据、补充代理意见等,法院院长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在收到相关申诉材料后即会将相关申诉材料转给审查申诉的法官并给申诉人或申诉代理律师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通知。
        笔者在此建议,人民法院应对所受理审查的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与受理的其他各类案件一样对待,一体纳入12368的服务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查询案号与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方便申诉人以及申诉代理律师及时与审查申诉的法官沟通,将刑事申诉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