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6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46
www.toutiao.com 2024-05-17 11:40
 
        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申诉状必须由专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律师代书吗
        答:笔者认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最好由执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从事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的律师来撰写。鉴于我国当前刑事申诉甚至诉讼制度的设计与实践,刑事诉讼之实质尚侧重于书面审理,殊途同归,所有刑事诉讼之抗辩的焦点均会集中到刑事律师所撰写的各类文书,“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依旧是中国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刑事诉讼中的“顽瘴痼疾”。从这个角度而言,刑事申诉状即成为申诉人与受理审查申诉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进行交流与沟通的唯一有效渠道,如申诉审查的法官、检察官看到的是一份写得详略得当、别出心裁、直指要害、言之有物而不是文不对题、毫无头绪与章法、满是外行话的刑事申诉状,受理审查申诉的法官、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申诉审查成功的概率就会更多一些,否则,申诉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笔者曾在多篇文章中指出,笔者在给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撰写刑事申诉状之时,往往会安排当事人近亲属带过来其他律师给其代写的申诉状或者一审辩护词、二审辩护词,笔者阅完一系列文书后认为其中大部分律师所撰写的申诉材料很不尽人意,当然也有极少数的申诉状写得还是非常不错,大多数律师甚至不知道刑事申诉中并没有“刑事再审申请书”的提法,撰写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材料的这些律师根本就没有查阅过相关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检法的办案规定等一般性的规定,更不要说研究涉黑涉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案情,或者三言两句,或者长篇大论,无非是“你唱你的戏,我敲我的锣”,显然两张皮,字面上写满了不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的话语,均是照抄照搬法律规定和自己归纳的观点,没有对相应证据进行认真评析,更没有提出支持申诉的新证据,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彻底吃透,彻底融会贯通。应当扪心自问的是,这个涉黑涉恶案件,到底哪里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了?整篇刑事申诉状根本没有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析、观点和证据的回应,笔者都怀疑这个律师到底看过裁判文书了没有?总之一句话,“言为心声”,在这些敷衍了事的刑事申诉状里,大家看到的是,其根本没有把握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形成的脉络,根本没有解读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背后隐藏的密码和信息,这样的刑事申诉状,其效果可想而知!
        笔者经常讲,中国的语言文字非常神秘和奇妙,文字排序的不同往往含有大量复杂的信息,刑辩律师撰写刑事申诉状的过程其实就是对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裁定或判决所隐含的密码和信息进行解读的过程。刑事申诉状的撰写,一定要有针对性,一定要对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进行仔细研究,在研究之后再动笔,不要一上来就是不符合四个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笔者近期日以继夜,已撰写了十几份涉黑案的刑事申诉状,如四川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状,如甘肃张某艳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状,如广西吴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状,吉林付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状,可以讲,笔者所撰写的申诉状中的每一字都浸透着笔者大量的心血。
        笔者要强调的是,笔者在撰写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过程中,不断总结撰写涉黑涉恶刑事申诉状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地推陈出新,目前已形成比较成熟的撰写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状的经验和做法,具体的做法在之后的文章中将和大家进行交流。
笔者认为,只有专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辩护或代理律师才能看得出一审法院判决书,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认定该案构成涉黑或涉恶刑事案件的思路及其发展脉络。只有针锋相对,言之有物且找到司法认定错误的“软肋”的刑事申诉状才是一篇高质量的刑事申诉状。一篇刑事申诉状好不好,是否下功夫撰写,不用说行家,就是普通人也能一眼看出,要相信,“人不哄地皮,地皮不哄肚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