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 47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 47
www.toutiao.com 2024-06-02 07:58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应如何撰写
        答: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律师绝对不能存心不良,骗取当事人近亲属的信任,胡乱撰写刑事申诉状,这是一个非常要命的问题,如果自身能力不够尚可原谅。
        如何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呢?撰写刑事申诉状有没有一定的章法呢?刑事申诉状是不是写的字数越多越好呢?刑事申诉状是否要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反驳呢?是否要对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质证呢?是否要对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进行举证并论述呢?是否要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评述说理部分反驳呢?刑事申诉状是不是要配合听证会的需要呢?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法院是否要求申诉状的撰写是否必须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呢?笔者在代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对撰写刑事申诉状这个课题反复思考,对前后所撰写的申诉状进行不断前后比较,也对其他律师所代书的刑事申诉状进行学习与检讨,不断总结撰写申诉状的经验,力求精益求精。
笔者认为,撰写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并无一定章法,但刑事申诉状的五要素必须要具备。何为刑事申诉状的五要素?笔者认为,五要素即是申诉观点、反驳原审法院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裁定事实的关键证据的质证、对支持申诉主张的关键证据的举证及论证、对原审法院评判的反驳等五个要素。可以这样讲,没有将五个要素纳入的申诉状并不能说是一篇优秀的刑事申诉状,尤其是对于案件事实繁多、人数众多、证据杂乱、判决裁定体量庞大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
        笔者认为,从宏观上考虑,申诉代理律师在撰写申诉状之时应当考虑,刑事申诉状不仅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反驳,要对支持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有所质证,要对法院的评析观点进行反驳,更要对支持申诉观点的证据——新证据进行举证。
        从微观上考虑,申诉代理律师不仅要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括事实及其证据进行反驳和质证,要对涉黑四个特征的事实、涉黑个罪事实及其证据进行反驳和质证,同时也要对与涉黑事实与涉黑个案事实相关的支持申诉的证据予            以举证说明,对当事人被判处徒刑的幅度以及财产刑进行分析和论证,面面俱到,详略得当。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是不是字数越多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并非字数越多越好,而是要将五要素如“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融入到刑事申诉状之中,语言精炼、逻辑清晰即可。如果申诉状的篇幅必须要长,要不说明不了问题,那么,笔者建议要写一个刑事申诉状的内容概要,把它放到申诉状的最前面,内容概要一定要条理清楚,提纲挈领。
        笔者认为,申诉代理律师在刑事申诉状中并不能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作为唯一的内容来撰写,反而是要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核心特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特征作为统帅全篇的核心,以“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全篇布局,将所有个罪均以核心特征(四个特征)为标准进行严格审查,须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其次,“举轻以明重”。笔者将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成立作为一个门槛来对一审法院判决或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涉黑犯罪的个案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经审查,对这些个案的认定不能得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就更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单纯谋取经济利益的 “黄、赌、毒、盗、抢、骗”类的刑事案件。
        在涉黑案的刑事申诉状中,刑辩律师务必要精读案卷,务必要“言出法随”,“言出有据”。这个“言出法随”,就是刑辩律师在提出刑事申诉状的观点之时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言出有据”,就是要在刑事申诉状里,刑辩律师一定要把一审法院判决或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重点内容标注出来,要将自己申诉意见出处的证据标注出来,如见判决书第几页,见侦查卷第几页等等,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审阅,而且,给任何一个读者来看,显然刑事申诉状的撰写律师是阅过卷的,是下过辛苦的,可以讲,刑辩律师在刑事申诉状里不能有废话,要脚踏实地,每一句话都应当有依据,都要起到“致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