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0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0
www.toutiao.com 2024-06-13 07:18
刑事申诉状与二审法院阶段的辩护词有何不同答:众所周知的是,就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而言,二审不开庭是原则,开庭是例外,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情况,且很多的刑事二审案件均符合该规定的情况。最高法院在2023年9月出台了《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一些法院为了考核、研究等目的出发对一些刑事上诉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最终效果并不理想,绝大部分刑事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后,二审法院并未对应纠正的问题进行纠正,有流于形式之嫌疑。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17年后,刑事二审开庭率在20%以下。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以下,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二审开庭率则更低。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不开庭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所撰写的二审辩护词的质量并不高是确定的事实。
二审辩护词指的是二审辩护律师在二审庭审(开庭或不开庭)得过程中针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待生效判决书中的“错误”内容等,根据本人会见和阅卷的情况所发表的上诉人构成此罪还是彼罪、当事人具有的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此部分内容系上诉人以及辩护律师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所存在的错误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大部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实行书面审理程序,不实行公开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是原则,公开开庭审理是例外”,就中国刑事刑事诉讼程序而言,二审程序即是“盖棺论定”的最终程序,二审辩护词具有极其关键的重要作用。
刑事申诉状与二审辩护词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刑事申诉状即是要找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中的“确有错误”之处,与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号入座”,到底原审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所存在的问题符合十项中的几项?这项工作的确非常辛苦和艰难,申诉代理律师必须在监狱会见当事人以及查阅海量的全案案卷卷宗的基础上才可以动笔撰写,也只有深入阅卷、深入思考才能找到原审法院裁判的错误所在,“火眼金睛”、“披沙拣金”并不为过,可以讲,“六多”是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特点——犯罪事实多、犯罪证据多、犯罪罪名多、当事人数量多,案外因素多,不实指控认定多,因此,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撰写是考验申诉代理律师综合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