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2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2
www.toutiao.com 2024-06-17 16:29
 
        申诉代理律师应否整理申诉证据目录
        答:申诉代理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之时在发现有足够推翻原审法院裁判的证据之时必须要整理一份完整的具有强大说服力的申诉证据目录,尤其是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申诉到了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检察院。众所周知的是,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到了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之时,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是不会轻易对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予以立案,尤其是在没有新证据提供的情况下。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可以这样讲,没有证据就没有被告人,也就没有刑事诉讼。在刑事申诉过程中,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裁判的新证据是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成功的灵魂。
申诉代理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之时一定要整理申诉证据目录,一定要“沉浸式”阅卷,不要停留在审查原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笔者本人在各种场合公开讲过,原审法院根本不会将足以推翻其裁判的有问题的证据罗列到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中,否则岂不是“授人以柄”?也就是讲,刑事申诉代理律师单纯地在原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中是找不到支持申诉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些足以引发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证据静静地“躺”在浩如烟海的案卷之中,因为原审法院在撰写裁判文书之时会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相关证据或断章取义,或删节,或掐头去尾、或概括提炼,一般情况下,展现于世人面前的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基本不是“原滋原味”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在案卷材料中“搜寻”足以引发对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申诉证据且对该申诉证据进行整理是代理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均是关于证据方面的因素,第一项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第二项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排除案外因素,就刑事申诉案件本身而言,决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能否成功的关键是申诉人能否提出支持申诉主张的新证据,而不是在单纯地在申诉状中发表“华而不实”的“高谈阔论”,相信,司法工作人员对只有纯粹申诉观点而无申诉证据支持的此类刑事申诉状以及申诉代理律师是相当反感的,“觉悟”了的申诉人也一样,由此可见,申诉代理律师在代理申诉的过程中整理申诉证据是重中之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