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4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4
www.toutiao.com 2024-06-30 16:18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应如何审查涉黑案的起诉意见书
        答: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在办理涉黑案的申诉之时必须审查涉黑案的起诉意见书,不能认为涉黑案已走完全部诉讼程序,侦查机关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就没有必要审查,这个是绝对错误的观点。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涉黑案侦查终结时所作出的诉讼文书,是侦查机关对涉黑案侦查工作的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由此可见,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之时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是申诉代理律师了解和掌握涉黑案最初司法认定的非常关键的诉讼文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规定,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第284条规定,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第288条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和孳息的,制作清单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情,写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建议。第29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申诉代理律师即应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来严格审查侦查机关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
        笔者认为,申诉代理律师除了审查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外,尚应当高度重视审查该涉黑案件的来源,如来自中央督导组,还是来自省公安厅,还是来自市公安局?如侦查机关进行核查的时间?如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时间?最初由哪个侦查机关核查和立案侦查?涉黑组织的概括事实?组织特征的事实?经济特征的事实?行为特征的事实?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组织实施的个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各个涉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建议的财产刑?申诉代理律师审查以上内容之时务必要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起诉书、一审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仔细比较,研判涉黑案件的走向,对比前后法律诉讼文书内容的差异,多问几个为什么,最终确定司法机关认定涉黑犯罪的脉络,“望闻问切”,“知己知彼”,为涉黑申诉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