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应如何审查涉黑案的起诉书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5,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应如何审查涉黑案的起诉书
www.toutiao.com 2024-07-13 12:29
 
        答: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在办理涉黑案申诉之时必须审查检察机关所作出的涉黑案起诉书,不能认为涉黑案已走完全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所作出的起诉书就没有必要审查,这个是绝对错误的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由此可见,申诉代理律师审查检察院的起诉书非常重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即是对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查缺补漏,其所作出的起诉书对当事人的涉黑犯罪事实进行了基本的认定。申诉代理律师完全可以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起诉书中掌握当事人涉黑犯罪事实的基本脉络,读懂隐藏在起诉书中的涉黑案“密码“。
        根据最高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十三项情况:(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七)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八)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九)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十)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十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十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十三)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本人认为,申诉代理律师审查涉黑案的起诉书非常重要,尤其是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刑事追诉的问题、认罪认罚的问题、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以上的法律规定即是申诉代理律师审查检察机关所作出关于涉黑案起诉书的法律标准。
        本人近期接到过多起涉黑申诉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咨询,咨询的问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涉黑案当事人表示了认罪认罚的积极态度,辩护律师也向检察官明确提出当事人要求认罪认罚具结,但检察官并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更没有对当事人的认罪认罚问题进行审查和具结,以上问题均有据可查。由于检察官对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行为不予审查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向一审法院提出该当事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反而是罪行比该当事人还严重的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罪认罚情节被检察院认可,导致该当事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家属高度怀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检察官滥用,咨询是否能控告检察官滥用职权?本人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从法律规定来看,该案检察官的确没有严格履职,该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确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可能的利益损害。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依据该条规定,虽然检察院没有将该当事人认罪认罚具结的情况加以考虑,但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当事人依旧可以申请法庭对其认罪认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且司法机关在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后并非一律应当对当事人的刑罚予以从宽,尚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结论即是,涉黑案当事人完全可以就该检察官的滥用职权行为提出控告,但是其控告的成功性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