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6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6
www.toutiao.com 2024-07-14 12:10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应如何审查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书
        答: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书对于申诉代理工作实在太重要了。
        众所周知的原因,二审法院一般对上诉的涉黑案99%的概率是维持原判,于是很多申诉代理律师所做的申诉工作基本就是审阅一审判决书,之后其就开始动笔撰写申诉状。本人认为,一审判决书是一审工作的结晶,从中完全可以看到一审法院认定涉黑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的全貌,但作为申诉代理律师代理涉黑案件远远不能止步于一审判决书。笔者经常讲,申诉代理律师从原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中根本找不到申诉成功的事实与证据,要知道,做为司法机关,自圆其说还是有必要的,在有罪判决中,当事人无罪的事实与证据是要被人为摒弃的,这就需要申诉代理律师除了审阅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外,还应当深入审查在案的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一审判决书的一般结构为:第一部分:公诉机关情况,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身份情况,起诉时间、案由以及法庭审理时间、出庭公诉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等;第二部分:公诉机关起诉书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个罪事实;组织实施的的违法事实;组织成员个人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部分等;第三部分:各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涉黑事实部分;具体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财产处置方面);第四部分:经审理查明的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以及相关四个特征的证据;组织实施的个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组织违法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组织成员个人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第五部分是综合证据部分;第六部分是原审法院的综合评判部分(如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追诉时效的问题;证据分类问题;鉴定意见部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关于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关于具体犯罪的认定问题;关于各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问题;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第七部分是本院认为部分;第八部分是判决主文部分。本辩护人认为,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深入研究与“解剖”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找到司法机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脉络,更要对决定该违法犯罪组织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键证据进行“摸排”,以之为线索,在浩如烟海的案卷中找到该组证据并进行深入研究,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将一审法院判决书复印一份,在复印件上做标记,做圈圈点点的工作,或折页,或贴标签,坚决不能在判决书原件上做标记,当然本人在审阅一审判决书之时,尚要准备纸质笔记本,将一审法院判决书重要的部分用笔摘要并标注页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0条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因此,申诉代理律师在审阅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之时,一定要对以上的部分进行重点审查,并逐一进行反驳。
        如此审查一审判决书的目的:第一,了解涉黑案大概情况,梳理涉黑人员的基本情况,整理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架构、主干违法犯罪、标志性事件、各个原审被告人所实施的违法和犯罪,分析研判主干犯罪和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涉黑的四个特征,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属于“拔高”“凑数”合理怀疑情况。第二,掌握所谓涉黑组织成立、发展、壮大、覆灭的历史发展脉络,掌握涉黑案件的来源情况:是中央级还是省级还是市级移交线索的案件,分析涉黑案的办理是否符合辩证唯物法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研判司法机关办理的该涉黑案是否符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从自己办理涉黑案的经验出发,整理该涉黑案的疑点和焦点问题,尤其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所存在的矛盾问题,从常情常理来分析是否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第四,整理一审判决书所记录的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回避、再审、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整理出提纲,在会见当事人以及近亲属之时进行核实与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