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61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61
www.toutiao.com 2024-08-18 18:25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应如何审查涉黑案的二审诉讼卷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1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三)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情况,(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八)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正确;(九)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法律规定即为申诉代理律师审查二审诉讼卷的重点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刑事上诉案件存在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两种情况,虽然该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二审案件应当开庭,但对涉黑涉恶刑事上诉案件而言,开庭审理几率不大。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涉黑涉恶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第二审法院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便成为申诉代理律师审查的另一重点,本辩护人认为,本条所指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具体到审理该涉黑案的合议庭全体成员,并非指审判长个人,更非法官助理或书记员。
        如果代理律师通过审查二审诉讼卷,发现二审法院没有开庭的涉黑涉恶案件,二审法院的合议庭成员没有亲自到看守所讯问原审被告人,也没有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仅仅是通过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到看守所讯问并记录笔录,申诉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将其视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规定,及时提出该案应重新审判的申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