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62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62
www.toutiao.com 2024-08-29 23:15
 
        申诉代理律师如何审查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第2款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属于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由以上规定可见,侦查机关在对涉黑案件当事人进行讯问之时必须对其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或录像。
申诉代理律师为何要在申诉过程中审查侦查机关对原审被告人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呢?最大原因是原审被告人在申诉阶段提出——其在一审庭前所做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通过非法取证程序而来,存在非法取证排除的情况,该系列有罪供述的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在有罪供述属于证据之王的情况下,排除原审被告人在庭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即为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该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有针对性的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出庭说明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录音录像。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由此可见,申诉代理律师对侦查机关对当事人讯问所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诉讼程序,而且起着纠正书面讯问笔录记载错误的重要作用。
        申诉代理律师要根据监狱会见原审被告人或申诉人的情况,核实该案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如存在,申诉代理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期间所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第一,申诉代理律师在申诉阶段取得侦查机关对原审被告人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确比较困难,在尚建设法治社会的国情之下,需要申诉代理律师与相关司法机关抗争;第二,申诉代理律师应当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完全,对照侦查机关对各个原审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进行;第三,在案证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很少有完整齐备的情况,其中也存在大量的只有图像没有声音的同录资料;第四,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不会将全部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移交到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也就没有全部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这是涉黑案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侦查机关冒着违法办案的分险而根本没有制作同步录音资料或没有不移交到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确是一个费解的问题;第五,很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侦查人员用当地方言讯问,代理律师审查时,一定要找当地的与该案无任何关系的一名或多名律师陪同审查,遇到存在非法取证的同录资料,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制作准确反映该非法取证情况的文字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