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65
时间:2024-09-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65
www.toutiao.com 2024-09-07 14:07
什么是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新证据”答: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458 条的规定,刑事申诉案件中的“新证据”包括如下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四)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由此可见,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只要刑事申诉律师认真仔细的阅卷,完全可以发现足以引起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审查法院对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新证据”——如未收集的证据;如已收集但未质证的证据;如鉴定意见等被改变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等的证据。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基于司法诉讼效率与诉讼效果之考虑,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很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并未被充分收集或未被严格审查,甚至非常明显的非法证据也未被排除,可以讲,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所形成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均存在“粗线条”的问题,以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新证据”情况比比皆是。笔者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所承办的很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均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如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证人、被害人到庭,证人、被害人没有到庭,导致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无法核实;辩护律师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重新司法鉴定,法院不予准许;甚至有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一审结束,案件上诉到了二审阶段,侦查机关还在进行继续侦查,二审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还在给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还要公开开庭对“新证据”开庭质证审理。
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而言,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最高法院所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工作并不乐观,在人证一步到庭的理念下,在关键性证人、被害人不到庭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对书面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从本质上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在无法判断证人、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思维记忆的情况下,在无法判断证人、被害人在什么环境下所作出的证言和陈述,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之事实认定所存在的问题是不言而喻的,更不要说从实体角度而言的“拔高”和“凑数”。笔者本人认为,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代理律师务必要静下心来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在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中发现足以引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重新审判的“新证据”,不管是程序证据还是实体证据,不管是影响到涉黑涉恶定性的证据还是组织实施的个罪证据,不管是原审被告人本人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还是其他原审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非常现实的,这种情况被笔者所办理的大量涉黑申诉案件所证实,笔者认为,通过踏踏实实的工作,深入地比对证据,努力发现法定的“新证据”才是申诉代理律师代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王道和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