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0
时间:2024-10-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0
www.toutiao.com 2024-09-14 12:04
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在审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必须举行听证会吗答: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在审查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不是必须举行申诉听证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可以进行听证。何为“必要”?何为“可以”?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所认为的“必要”即是申诉方所提出的申诉初步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所规定的十项情况:(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有申诉方所提出的申诉符合该十项情况,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才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何为“可以”?“可以”之意即为两可之间,既可以举行听证会,也可以不举行听证会。基于本人三十年的刑事辩护和代理经验来看,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如不举行申诉听证会,该案获得重新审判的机会并不大。
申诉代理律师如何才能使受理审查申诉的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本人认为,关键工作在于申诉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申诉代理律师应深入剖析案件,整理卷宗中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刑事处罚但公诉机关未出示的有利证据;挖掘与原审法院所认定案件事实相矛盾的证据;收集原审法院裁判生效后所发现的新证据;收集未经原审法院质证或认定错误的新证据;收集同案其他原审被告人、证人新作出的与原判决裁定依据不一致的供述与证言以及申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线索和材料,指出原审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明显错误。一般而言,受理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人民法院举行申诉听证会程序的案件并不多,几乎九成左右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不久即会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对于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举行申诉听证会呢?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同样是根据办案需要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公开、公正处理案件。该《规定》第17条规定,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该《规定》第57条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涉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公开陈述、示证、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因此,申诉代理律师在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过程中,同样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原审法院的案卷卷宗,整理申诉证据,一切以证据说话,由此才能使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发现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存在重大问题而举行申诉听证会。
根据笔者在全国代理的大量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情况和经验而言,当前中国司法机关对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审查机制基本属于“程序空转”,在此情况下,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方法为该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重新审判寻求突破口,给“拔高”和“凑数”的涉黑涉恶之原审被告人以及申诉人以希望,不能不说,一名尽职尽职竭尽全力而为的申诉代理律师的工作量要比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的工作量要大,压力也要大,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敷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