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1
时间:2024-10-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1
www.toutiao.com 2024-09-17 16:34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人以及在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应如何处理申诉听证会事宜答:申诉人以及在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均可依法申请正在审查申诉的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举行申诉听证会,但在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或检察院举行听证会之时,限于种种客观条件限制,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所提出的申诉听证会申请很难落地。
就目前人民法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来看,相关法律并没有强行性规定原审被告人不可以申请和参加人民法院举行的申诉听证会以及在申诉听证会上发言。一般而言,大部分的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原审被告人均在监狱服刑,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均在本院召开听证会,2022年5月1日开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均被安排到外省监狱服刑,此为当前的司法现状。就目前情况而言,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有两个途径:一个途径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举行申诉听证会之时通知申诉代理律师参加听证会;另一个途径则是由申诉代理律师、申诉人向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申请听证会程序,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举行的。就申诉的实质而论,原审被告人应是真正当事人,其参加听证会合情合理,如主持召开听证会的法官莫衷一是之时,申诉代理律师同样要向法庭争取原审被告人出席法庭发表申诉意见的机会。不管是申诉人以及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申请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举行申诉听证会还是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举行申诉听证会,申诉人以及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均是适格的申诉听证会参加主体,但受理申诉申诉审查的法院也会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因素,当原审被告人在监狱服刑,尤其是在外省监狱服刑而不方便参加听证会之时,仅通知其申诉代理律师参加申诉听证会程序。
本人认为,问题的关键,申诉人以及在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所提出的申诉听证会申请必须提出符合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的,且有合理理由的。申诉人在向审理申诉审查的法院提出申诉听证会的申请之时必须附有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判决的“新证据”,毫无疑问,这是受理审查申诉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就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的硬性标准。
根据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当然在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同样涉及到以上问题。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诉的过程中,申诉人以及在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同样可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举行申诉听证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提交的举行听证会申请书必须要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必要性,同时必须向检察官提交能认定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听证会应当由控告检察部门举行。检察院系统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一般是先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并由其举行申诉听证会,只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之后认为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存在错误可能的,才会将该申诉案件移送至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复查。
当事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也是可以参加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主持的申诉申诉听证程序,当然,既已聘请了申诉代理律师,就要由申诉代理律师进行主要陈述,申诉人作必要补充,当然在听证会上讲什么内容,顾名思义,关键是对支持原审判决裁定的证据、支持申诉的证据进行质证和举证。在听证会前,申诉人一定要与申诉代理律师将听证会上将要涉及的所有问题一一沟通。在申诉代理律师陈述完代理意见之后,申诉人要简明扼要的向听证会陈述申诉理由或者关键性证据,尽量不要和申诉代理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相重复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