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法律援助律师
时间:2019-06-0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与法律援助律师
——贾慧平律师
 

        不能不说,法律援助律师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冷眼旁观,冷静思考,大多数承办涉黑案的侦查人员,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负责审判的法官,相比较刑辩律师而言,更喜欢法律援助律师担任涉黑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暗战”之下,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他们选择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委托刑辩律师的能力和机会几乎为零。
        如涉黑案中的组织领导者或骨干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由众所周知的办案认真负责敬业敢于直言的刑辩律师,尤其是外省的刑辩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之时,某些司法人员便想法设法地把该刑辩律师排挤出去,尽量把刑辩律师换成法律援助律师,相信,这不是个别现象,甚至承办涉黑案的某些司法机关之间还内部进行经验交流学习,交流如何将那些当事人家属委托的优秀的刑辩律师排挤出去的经验和做法。
        难道委托的刑辩律师的能力与技巧不如法律援助律师的能力与技巧?难道委托的刑辩律师都是忽悠大骗子,不值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难道委托的刑辩律师不认真负责,在法庭上信口雌黄?难道委托的刑辩律师专门干扰刑事诉讼程序,“十恶不赦”,令人发指?这些个问题,秉公而论,应该都未必成立。既然这个问题不存在,那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法律援助律师中真的不乏认真负责敬业的刑辩律师,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的行为表现却值得深思,这些法律援助律师不仔细阅卷,在法庭上大多数时间都在“沉默”,庭后向法庭提供三两页的辩护词并非传说,况且在大多数的县域地区,法律援助律师们多少年才会遇到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案啊!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均是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黑案的组织领导者一般是“老江湖”且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成立有企业,腰缠万贯,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而言为刑事案件的集大成者,如被告人数量多,一般均在十名以上,甚至多达一百多名;如所控刑案性质多种多样且数量极多,多达四十到五十起刑案事实也是常有的事;如案卷少则十几本,多则几百本,这些均需付出巨大精力和花费大量时间去阅读和辨析;如涉黑案涉及到的类罪案要比一般的刑案更为错综复杂,彼此钩连,互为因果;如涉黑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久,十年前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被侦查清算;如量刑重,如所谓的涉黑案中没有命案枪案,一般均在二十年到二十五年之间;如开庭时间长,少则三天,多则半月;如巨额资产的关联性审查至关重要,往往上亿几十亿的涉黑资产均会面临被全部没收的危险;以上涉黑案的特点要求承办涉黑案的刑辩律师必须具备非常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必须具备非常丰富的刑辩经验与技巧,如果没有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和丰富的刑辩执业经验与技巧将很难胜任涉黑案当事人的辩护职责。
        一般刑案涉及到的是公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则更甚。
        承办涉黑案的刑辩律师一般均荷载着非常大的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如律所所属司法局的报备与监督旁听,如案件所在地司法局的报备盖章与协调,如侦查人员的虎视眈眈,如公诉人的盛气凌人,如法官的谨小慎微,更如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绝望与希望,承办该涉黑案的刑辩律师如能在“围追堵截”中做到不负期望,在没有敬业精神,坚韧精神和抗争精神的情况下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
        在此情况下,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并不具备办理涉黑案的综合素质,但这些不具备办理涉黑案的综合素质的法律援助律师却大受某些承办涉黑案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欢迎,不能不说是当前司法的“怪现状”。
        究其原因,从总体而言,法律援助律师一般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该涉黑案司法机关所在的地域执业,法律援助律师与委托的死磕型或较真型刑辩律师相比较而言,缺少的是一股敢辩真辩的精神,因此,法律援助律师要比当事人家属委托的刑辩律师尤其是外地律师要“听话”许多,很多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均会在涉黑案开庭之前,召集法律援助律师们开会,交代庭审事项,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们也力争不给领导“添麻烦”,尽快结束“战斗”,刑事辩护便不可避免的最终沦为“形式辩护”,仅有的法庭监督亦化为一缕青烟,如此做法的结果就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希望变成绝望,当事人应被维护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可能发生的冤错案件成为现实,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被践踏,长此以往,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可想而知。
        被承办涉黑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所喜欢的法律援助律师们,你们可要当心了!为了国家的法治,寄语那些参加涉黑案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们,一定一定要认真负责,敢辩真辩起来,无愧于自己的律师生涯,无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