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对于一些明显不属于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辩律师如何给当事人家属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方案?
时间:2019-07-02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对于一些明显不属于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辩律师如何给当事人家属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方案?
——贾慧平律师
笔者经常接到一些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咨询,面对司法机关的指控,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家属自认为冤枉,自认为其家属不构成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他们家属应如何进行有效的权利救济方案?
对于这个问题,刑辩律师是否束手无策?的确,刑辩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之时,基本属于“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在此种情况下,刑辩律师如何给当事人家属提供权利救济方案?笔者作为刑辩律师认为,对这个问题,基本无解。
就目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现状而言,黑恶势力犯罪的“帽子”给当事人带上之后,在侦查阶段,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会见律师的权利被限制是无疑的;当事人被羁押到看守所后,一般会给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编号或更名,当事人家属向看守所咨询是找不到当事人的;当事人在看守所的衣物钱款均是由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当事人家属即使聘请外省刑辩律师亦难以会见到当事人,这些均是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所存在的客观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刑辩律师如何才能给当事人家属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方案?
众所周知,刑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每项辩护权利的行使,均需要司法机关的允许,如会见权,阅卷权等;刑辩律师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之时,必须向律协双报备,没有经过双报备,某些司法机关不允许刑辩律师会见、阅卷以及参与辩护;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则明确要求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不得做无罪辩护,否则以吊销律师执业证相威胁。可见,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司法机关不严格依法履职,刑辩律师是没有任何办法进行有效救济的,只能向各级领导反映,当然,刑辩律师此时遇到更多的是互相推诿,踢皮球,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各级领导在中央督导组的监督之下,同样充满了畏惧心理,同样选择“退避三舍”。
当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向刑辩律师咨询如何进行有效的权利救济方案之时,刑辩律师的心情无疑是灰蒙蒙的。刑辩律师只能告知当事人家属,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辩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给各级领导特快专递寄信反映诉求,千万不能等和靠,迟延消极处理没有任何好处,即使没有任何效果,也不能轻言放弃,除此之外,根本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之法。